生态部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处置场 污染控制标准》

生态部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处置场 污染控制标准》

日期:2019-11-28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处置场 污染控制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要求,设计、施工与质量保证要 求,入场要求,运行要求,封场要求,生态恢复要求及污染物排放与监测要求。一般工业固 体废物的分类适用于其贮存、填埋过程。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30810 水泥胶砂中可浸出重金属的测定方法》、《HJ 55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HJ 761 固体废物 有机质的测定 灼烧减量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NY/T 1121.16 土壤检测 第 16 部分:土壤水溶性盐总量的测定》等等。

二、设计、施工与质量保证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应包括分析与鉴别系统、处置设施(其中包括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废水处理系统)、环境监测系统(其中包括地下水监测、稳定性监测 和大气与地表水等的环境监测)、封场覆盖系统(封场阶段)、应急设施及其他公用工程和配 套设施。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设置地下水导排系统。

贮存场及填埋场应设置渗滤液收集池,其防渗要求应不低于对应贮存场、填埋场的防 渗要求。在特殊地质及环境要求高的地区,II 类场渗滤液收集池应设置在线监控系统,监控 防渗衬层的完整性。

生态部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处置场 污染控制标准》

三、污染物排放与监测要求

I、II 类场产生的渗滤液应进行收集处理,达到 GB 8978 要求后方可排放,无组织气体 排放应符合 GB 16297 关于无组织排放限值的相关要求。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 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 布监测结果。

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

四、相关检测监测仪器

水质采样器、酸度计、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光谱仪、色度仪、离子色谱仪、氨氮测定仪、原子荧光光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颗粒物采样器、总磷/总氮分析仪、挥发性有机物采样系统、气相色谱仪-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空气颗粒物分析仪、空气悬浮物颗粒监测仪、氮氧化物气体检测管、氮氧化物(NO,NO2,NOx)分析仪、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颗粒物连续排放监测系统等等。

附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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