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甲醇汽车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上述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20年7月15日前反馈生态环境部,电子版同时请发送至guxj@vecc.org.cn,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节选该标准部分内容: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用甲醇燃料的轻型汽车、重型发动机和汽车,包括使用甲醇单一燃料和甲醇—柴油双燃料的发动机和汽车排气中甲醛和甲醇的测量方法。
其他燃用与甲醇相关燃料的汽车、发动机排放非常规污染物的测量,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14763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收集法)》、《GB 17691-2018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 23510-2009 车用燃料甲醇》。
甲醇燃料发动机
以甲醇为燃料的汽车发动机,包括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甲醇燃料,但不能同时燃用两种燃料的重型汽车发动机,其中汽油仅用于冷起动阶段。
轻型车污染物测量
轻型甲醇燃料汽车常规污染物要求
轻型甲醇燃料汽车的常规污染物排放,应满足 GB 18352.6-2016 的各项要求。轻型甲醇燃料汽车应按照 GB 18352.6-2016 的要求,进行 I 型—VII 试验,满足 6b 阶段规定的常规污染物控制、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规定的各项要求。
燃油蒸发排放试验应同时进行甲醇和汽油的蒸发试验,甲醇蒸发量和除甲醇以外的碳氢蒸发量之和不能超过GB 18352.6-2016中对燃油蒸发的控制要求。其中甲醇蒸发量的计算公式,应根据甲醇蒸汽的物理性质进行调整。
重型车污染物测量
重型甲醇燃料汽车常规污染物要求
重型甲醇燃料发动机和汽车,以及甲醇—柴油双燃料发动机和汽车,应按照 GB 17691-2018 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排放试验,证明发动机或汽车排放的常规污染物能够满足 GB 17691-2018 中的 6b阶段的各项规定要求。
重型甲醇燃料发动机或汽车,以及重型甲醇—柴油双燃料发动机或汽车,其燃油蒸发污染物应满足 GB 14763 标准的控制要求。
分析方案
排气中甲醛的测定采用固相吸附/高效液相色谱法,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
排气中甲醇的测定采用固相吸附/顶空—色谱质谱联用法,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进行。
仪器和设备
高效液相色谱仪HPLC
具有紫外或二极管阵列检测器;等效C18反相高效液相色谱柱。
微量进样器
进样范围分别为10 μL、50 μL、100 μL。
容量瓶
容量5 mL。
固相萃取装置及其附件
超声波清洗器
液相色谱分析条件
由于测试结果取决于所使用的仪器,因此不可能给出色谱分析的普遍参数,通常可采用下列操作条件:
a) 色谱柱:等效C18反相高效液相色谱柱;
b) 流动相:乙腈/水;
c) 洗脱:均相等梯度,60%乙腈/40%水;
d) 检测器:紫外检测器360nm,或二极管阵列;
e) 流速:1.0 mL/min;
f) 进样量:25 µL。 B.6.2 用保留时间和光谱图的对比确定目标化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