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461-2026 《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新规发布

HJ 1461-2026 《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新规发布

日期:2026-2-9

为规范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461-2026)将于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产生的水基岩屑和含油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及利用产物(包括剩余固相和回收的矿物油等)的污染控制要求,以及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固体废物在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及利用产物(包括剩余固相和回收的矿物油等)的污染控制,可作为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固体废物及利用产物有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技术参考依据。

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产生的固体废物转移至陆上利用处置时的污染控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南方石油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

其中,本标准强调了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

8.1 油气开采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过程的监测方法和监测频次符合以下要求:

a)固体废物的采样按照 HJ/T 20 的要求执行,石油烃含量的检测按照 GB 5085.6 规定的方法进行。

b)浸出液中重金属的检测按照 HJ 766规定的方法进行,氟化物的检测按照 GB 5085.3 规定的方法进行,苯并[a]芘的检测按照 HJ 892 规定的方法进行。

c)用于井场铺垫和道路铺设时,加强对周围土壤和水体的环境质量监测,取样和监测符合 HJ/T 166和 HJ 164、HJ 91.2 的要求。

d)堵水调剖施工期间,地下水监测项目包括 HJ 164 中所列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地下水中的潜在特征项目,分析方法按照 HJ 164 的规定执行,企业自行监测频次为每周至少 1 次。施工结束后,按照 HJ 1248 规定的项目和分析方法进行监测,频次至少半年 1 次。

e)其他污染物的采样监测方法和频次执行 HJ 1209 等相关国家和行业生态环境标准的规定。

8.2 利用产物满足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并定期进行采样监测,符合以下要求:

a)用于生产烧结砖、陶粒、混凝土骨料的,对烧结砖、陶粒、混凝土骨料的监测频次满足 HJ 1091的要求。

b)回收的矿物油用作燃料油的,对矿物油的监测频次至少每季度 1 次,矿物油性能指标检测按照GB 25989 规定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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